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4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尉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尉辉强,赵立刚,李云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4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住所地为元氏县长春路25号。负责人:陈吉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庆雨,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尉辉强,男,汉族,1977年3月27日生,住石家庄市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立刚,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生,住石家庄市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奇,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生,住元氏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尉辉强、赵立刚、李云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庆雨、被上诉人尉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不合理部分有200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去除不合理部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以及因被保险人造成的三者合情、合理、合法的损失,保险人依法进行赔偿,被上诉人提供的修理费发票远远超过车辆实际损失。另外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次交通事故系三车相撞造成,原审判决仅认定两车相撞。被上诉人尉辉强辩称,本案涉及交通事故确实系三车连撞,但第三辆车损害不严重,交警处理后就让人家走了。至于车辆损失问题,系一审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的。综上,答辩人认为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赵立刚、李云奇未到庭发表陈述意见。尉辉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20081元,2、被告李云奇返还原告赵立刚预付给李云奇车损款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12日5时许,赵立刚驾驶冀A×××××、冀68**挂号半挂货车顺39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尹家庄02160联通杆西70米处,与前方遇堵车李云奇驾驶的冀A×××××、冀F×××××号挂号重型仓棚货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王嵩受伤的交通事故。晋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2015)第12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立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云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建刚、王嵩无责任。赵立刚驾驶冀A×××××、冀68**挂号半挂货车为原告尉辉强所有。李云奇驾驶的冀A×××××、冀F×××××号挂号重型仓棚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赵立刚预付给被告李云奇10000元车损款。原告尉辉强的车辆经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估损金额为6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被告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和无责车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保险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次要责任30%的比例赔偿。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车损61000元。原告赵立刚要求被告李云奇返还预付车损款1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61000元,扣除无责车辆交强险财产限额1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中按次要责任30%的比例承担17670元(58900元×30%)。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赔偿原告尉辉强损失19670元;二、被告李云奇返还原告赵立刚预付车损款1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执行内容,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8月12日5时许,赵立刚驾驶冀A×××××、冀68**挂号半挂货车(车主尉辉强)顺39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尹家庄02160联通杆西70米处,与前方遇堵车李云奇驾驶的冀A×××××、冀F×××××号挂号重型仓棚货车相撞后,李云奇驾驶的冀A×××××、冀F×××××号挂号重型仓棚货车与前方刘建刚驾驶的冀F×××××、冀F×××××号重型仓栅货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王嵩受伤的交通事故。晋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2015)第12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立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云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建刚、王嵩无责任。其他查明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及一审卷宗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上诉人尉辉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相关责任人应予负担。尉辉强在原审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车辆损失作出公估报告,公估其车损为61000元;尉辉强提供了维修清单和维修发票等证据显示其实际花费维修费用62270元。尉辉强主张保险公司按照公估金额理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上诉人保险公司在原审庭审主张按鉴定机构公估金额进行赔偿,原审法院对鉴定机构定损金额予以认定,并根据事故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尉辉强1967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秀云代理审判员  寻 亚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候路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