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方强、张兴华与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虎头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虎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1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四川省泸县人,住该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四川省锦山县人,住该县。(已去世)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生前委托)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被告):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虎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某,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李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虎头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张某的生前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妻子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已在二审上诉期间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完成工程的建筑总面积及对是否应当扣除的款项争议较大,且对工程已付款,上诉人张某方提出了部分新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82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宏权审 判 员 陈 萍代理审判员 雒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