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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何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何军,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特2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吉星城B区。负责人:高潮,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松(特别授权),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恒(特别授权),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军,男,生于1974年9月1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建始县地税局干部,住建始县;。被申请人:徐敏,女,生于1978年6月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建始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何军、徐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龙克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