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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国泰联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泰联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金山,张建新,张金荣,张冬香,黄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国泰联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9号楼12层1202室。法定代表人:郑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彬,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金山,男,1966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新,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金荣,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冬香,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丽英,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原告国泰联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金山、张建新、张金荣、张冬香、黄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国泰联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章金山、张建新、张金荣、张冬香、黄丽英、给付2441949.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章金山、张建新、张金荣、张冬香、黄丽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章金山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金荣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章金山、张建新、张金荣、张冬香、黄丽英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等情况,车辆登记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章金山、张建新、张金荣、张冬香、黄丽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鑫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