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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黄县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黄县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1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内黄县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黄县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