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建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861号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街5号王府井商务楼B座19楼CD室。法定代表人:谢先径,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愚,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建英,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爱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