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7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何克田申请执行刘焱华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克田,刘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何克田,男,汉族,出生于1951年5月,住赫章县哲庄乡中心小学。被执行人刘焱华,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1月,住赫章县哲庄乡哲庄村东街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7执17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刘焱华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AAAAAAAAAAAA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73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蔡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