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何克田申请执行刘焱华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克田,刘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何克田,男,汉族,出生于1951年5月,住赫章县哲庄乡中心小学。被执行人刘焱华,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1月,住赫章县哲庄乡哲庄村东街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7执17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刘焱华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AAAAAAAAAAAA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73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蔡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