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有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刘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刘有。上列当事人因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审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审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