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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有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刘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刘有。上列当事人因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审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审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