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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民初16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1648号之二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庆泽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波,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云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