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16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1648号之二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庆泽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波,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云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