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飞、张贤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张贤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785号申请人:黄飞,男,生于1976年8月5日,汉族,松滋市人,公务员,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斌,松滋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贤伦,男,生于1976年8月27日,汉族,松滋市人,务工,住松滋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飞与被申请人张贤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贤伦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贤伦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保全担保人唐虎的担保财产鄂D×××××号大众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