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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高明伟与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伟,福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043号原告:高明伟,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福荣,女,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高明伟与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高明伟负担。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斯琴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