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第7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丽冠卓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陶花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丽冠卓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陶花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第7242号原告深圳市丽冠卓宏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019号东乐大厦6楼61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7094G。法定代表人:孔新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懿。被告深圳市国陶花纸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228工业区第6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795445401F。法定代表人黄焕祥。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丽冠卓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陶花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丽冠卓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元,由原告深圳市丽冠卓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丽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