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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永顺与岳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顺,岳峰,袁洪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545号原告:王永顺,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岳峰,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海。第三人:袁洪兵,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永顺与被告岳峰、第三人袁洪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王永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慈方铭人民陪审员  刘柏妤人民陪审员  于培波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颜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