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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沈佳毅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佳毅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6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佳毅,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辩护人汪少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佳毅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后因发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7年4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佳毅及其辩护人汪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沈佳毅至本市闵行区鹤庆路XXX弄小区内,乘被害人於某某不备之机,抢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咖啡色拎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12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2017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沈佳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佳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於某某的陈述及谅解书,相关的监控录像截图、照片,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佳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到案后,被告人沈佳毅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沈佳毅系初犯,且具有坦白、其家属又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请求对沈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佳毅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追缴的赃物赃款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潘丙林人民陪审员  张 燕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