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行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温庆��诉西丰县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庆平,西丰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2行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庆平,男,1945年2月2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丰县教育局,住所地为西丰县西丰镇。上诉人温庆平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行终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温庆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西丰县教育局补发1985年1月到现在的工资,其实质是否定被告西丰县教育局于2010年对其上访事项的答复,原告提交的该答复意见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原告当时已经知道该行为的内容。因西丰县教育局当时未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温庆平的起诉期限应从实际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温庆平于2016年11月28日向昌图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超过上述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温庆平对被告西丰县教育局的起诉。案件诉讼费退回原告。上诉人温庆平上诉称,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责令教育局自1985年1月份开始补发全部工资直到现在。2、报销8年来上访的各种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庆平提出要求西丰县教育局自1985年1月开始补发工资,并且于2010年向西丰县教育局提出了申请,被上诉人西丰县教育局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上诉人在西丰县教育局答复意见时已经知道西丰县教育局给其答复的具体内容。据此,上诉人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温庆平的起诉期限应从实际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温庆平于2016年11月28日向昌图法院提起本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上诉人温庆平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判长赵继楠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