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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张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张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民初886号原告:陈某,女,1938年12月26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姗姗,福建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梅,福建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又名:周某某),男,1938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某,女,1975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榕,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帅华,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张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姗姗、吴雪梅,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帅华到庭参加诉讼。周某与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宣告周某与张某间的婚姻无效。事实和理由: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台湾地区于××××年登记结婚。周某于1995年来大陆经商期间与张某同居并生育周某雄。现因发现周某重婚,故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后本院对其传唤询问时,其对陈某的诉求无异议。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对与周某登记结婚无异议,但主张因有未成年人周某雄,从未成年人成长利益考虑,不宜宣告婚姻无效,故要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周某于××××年××月××日在台湾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现均已成年并在台湾生活。陈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至今仍存在。周某于1995年来到大陆经商生活,于××××年××月××日与张某婚外生育一子,取名为周某雄。2001年3月15日周某以“多米尼加共和国,周某某”的名义与张某在厦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并填写审批表,审批表上婚姻状况填写为“未婚”,双方于2001年3月22日取得结婚证。上述事实,有陈某提台湾地区户籍謄本证实陈某与周某的夫妻关系,周某以“周某某”的名义与张某在厦门市婚姻登记处进行婚姻登记的审批表;周某与张某提交的结婚证、周某雄的户口本,以及陈某的当庭陈述,周某、张某庭后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陈某、周某系台湾地区居民,本案为涉台纠纷,应当参照涉外案件处理。张某是厦门市居民,属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周某与张某的结婚登记地点为福建省厦门市,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院认为,本案系婚姻无效纠纷。周某与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周某与陈某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在本案审理时婚姻关系仍存续。周某以“多米尼加共和国,周某某”名义与张某申请结婚登记,并隐瞒其在台湾已结婚有配偶的事实,在申请书上填写为“未婚”,以虚假的婚姻状况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并取得结婚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89386,0)?)》第二条所规定的“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其登记行为自始无效,属无效婚姻。陈某的诉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提出的为未成年人成长考虑,要求驳回陈某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九条(?javascript:SLC(35339,9)?)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条(?javascript:SLC(35339,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某(又名:周某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茜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