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行初字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3行初字95号原告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水鸭凼212号-13号。法定代表人黄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美,女,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址: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渝中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超,男,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菲麟,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 伟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谢勘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