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马刚与苏雷、房姜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苏雷,房姜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2662号原告:马刚,男,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被告:苏雷,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被告:房姜南,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原告马刚与被告苏雷、房姜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勇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雷、房姜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刚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利息及违约金2000元(被告房姜南负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元月24日,被告房姜南担保,苏雷借我10000元用于周转,并写下一张据给我,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我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利息。被告苏雷、房姜南未到庭未向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元月24日,由被告房姜南担保,被告苏雷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周转,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月息按3%计算,逾期不还,按借款总额百分之十加收违约金等,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付,为此,原告于2017年5月5日诉讼来院。上述认定事实有被告苏雷、房姜南出具借条原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苏雷欠原告马刚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借条在卷佐证,理应偿还,被告房姜南系借款担保人,在担保期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约定利息及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调整,按年利率24%计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刚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时止),被告房姜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被告苏雷、房姜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孟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