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小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029号黄小林,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游小于,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黄小林申请游小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小林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