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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明与XX、黄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XX,黄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民初489号原告:高明,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红,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被告:黄柳英,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高明与被告XX、黄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黄柳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30万元及利息10万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3日,被告XX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4%,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XX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仅支付两个月的利息。因被告XX与被告黄柳英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被告XX、黄柳英均未提出答辩意见。在本院通过电话通知被告XX应诉时,被告XX口头承认向高明借款30万元未还的事实,述称经济周转困难,要求延期偿还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与黄柳英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XX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7月3日,通过岳阳鑫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高明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一个月。XX借款后,向岳阳鑫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手续费。借款到期后,XX未偿还借款本金,仅向高明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剩余借款本金30万元及后段利息一直未进行清偿。本院认为,高明与XX间的借贷关系属合法民间借贷,高明借款后理应按约清偿借款本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就借款利息本院确认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3年9月3日起按此利率计算借款利息至今,利息金额已大大超出10万,现高明仅要求支付利息10万元,属于自愿处分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因XX与黄柳英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高明要求XX、黄柳英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黄柳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清偿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XX、黄柳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