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玉花、赖维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花,赖维欣,谢礼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33号申请人:王玉花,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赖维欣,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谢礼珍,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担保人:赖冬雪,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汶南新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6********。原告王玉花诉赖维欣、谢礼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玉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赖维欣、谢礼珍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以45000元为限。担保人赖冬雪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晏公北路89号4幢11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玉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赖维欣、谢礼珍的财产,保全价值以45000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赖冬雪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晏公北路89号4幢11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王玉花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慧敏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