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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宋晓超、于立俊等与尹冬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超,于立俊,尹冬梅,天津吉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5466号原告:宋晓超,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于立俊,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尹冬梅,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吉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华北城E区24栋114号。法定代表人段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超、于立俊诉被告尹冬梅、天津吉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由原告于立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于立俊名下牌照号为津B×××××号汽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为期一年。二、查封尹东梅、天津吉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61元或同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花  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诸葛金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