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克新与王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克新,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财保21号 申请人:高克新,男,63岁,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申请人:王强,男,30岁,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申请人高克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强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冀F×××××北斗星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强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F×××××北斗星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金环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昀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