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24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程里与张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里,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24民初3号原告:程里,男,1983年5月3日,汉族,务工,四川省双流县人。被告:张坤,男,1986年4月15日,汉族,务工,陕西省泾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里与被告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里负担。审 判 长 觉啊拉姆审 判 员 宋 晓 明人民陪审员 次仁达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益西曲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