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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7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贺宗与李天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宗,李天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828号原告:王贺宗,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住甘肃省酒泉市。被告:李天虎,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武威市,住武威市。原告王贺宗与被告李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先后于2017年5月2日、5月10日传票传唤原告王贺宗到庭,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贺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王贺宗负担。审判长  张中红审判员  张继红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汉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