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7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贺宗与李天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宗,李天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828号原告:王贺宗,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住甘肃省酒泉市。被告:李天虎,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武威市,住武威市。原告王贺宗与被告李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先后于2017年5月2日、5月10日传票传唤原告王贺宗到庭,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贺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王贺宗负担。审判长 张中红审判员 张继红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汉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