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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江苏远方迪威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朱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远方迪威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朱小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远方迪威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俊知路。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军,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个体户,租住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高岸子村*组平房。上诉人江苏远方迪威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远方迪威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12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温安装协议中约定:”如本协议发生纠纷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金川区人民法院仲裁。”由于以上约定,双方协商解决是前提,朱小军在没有与其协商的情况下进行诉讼,首先违背约定,应确认该约定无效,金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江苏远方迪威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东审 判 员  张 霖代理审判员  厍运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齐淑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