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沈忠良与张根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良,张根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117号原告:沈忠良,男,1958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和,男,195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沈忠良与被告张根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根和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孜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