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汉金色米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色米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8401号原告:武汉金色米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15号。法定代表人:肖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镍,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农业信息中心开发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红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红,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武汉金色米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农业信息中心开发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金色米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色米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色米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94元,减半收取计9447元由原告武汉金色米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琦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