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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招弟与林更生、黄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招弟,林更生,黄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874号原告:王招弟,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林更生,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保华,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王招弟与被告林更生、黄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招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招弟以林更生、黄保华已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招弟撤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王招弟负担。审判员  黄正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