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慈茨与戈先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慈茨,戈先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730号原告:杨慈茨,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被告:戈先中,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原告杨慈茨与被告戈先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杨慈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慈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慈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慈茨负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卓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