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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佳与芳潘伟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芳,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佳芳,女,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潘伟,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佳芳与被执行人潘伟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潘伟已实际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赵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