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6民初123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玺,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在承德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玺,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长子许诚、次子许瑞均与原告一居生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同居生活,生育两个儿子。2012年登记结婚。被告于2010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许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房子给孩子留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于2008年同居生活,2009年1月23日生育长子许诚、2009年12月9日生育次子许瑞。被告许某某于2010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在承德监狱服刑。2012年6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4月原告所居住的村移民搬迁至小坝子村,原告和被告分得新民居房屋4间一处院。2017年4月12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依法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许某某离婚,被告许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较长,原告提出离婚,符合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许某某同意离婚,依法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后,作为监护人的原告和被告应当对于未成年的子女尽抚养义务至成年,但被告许某某在监狱服刑,无法尽监护义务,双方生育的二个儿子的抚养、教育的监护义务应当由原告陈某某承担。被告不能给付抚养费,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和被告分得的新民居应依法分割。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子女、财产问题依法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二、长子许诚、次子许瑞随原告陈某某一起生活。三、位于小坝子乡小坝子村原、被告双方所有的新民居4间房屋,东两间归被告许某某所有,西两间归原告陈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浩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