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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鼎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7年3月2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男,1966年5月2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男,1971年11月8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3,男,1974年7月6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4,女,1964年10月10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5,女,1969年8月2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号金泰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9835081U。负责人:陈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与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7702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4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