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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淄博超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超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淄博超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招村工业园西路8号北。法定代表人:徐余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晏婴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胜邦,经理。本案在执行淄博超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