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立军与刘东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军,刘东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049号原告:刘立军,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刘东义,男,1956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军与被告刘东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宏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小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