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立伟与被告马青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伟,马青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9民初546号原告:任立伟,又名任立稳,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青燕,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任立伟与被告马青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青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1.5分,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2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1.5分。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到2016年7月,之后,被告再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法定期限内,被告马青燕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任立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两份,两份借条均注明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且经本院对被告的调查,被告承认分两次向原告共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1.5分,故对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条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5分,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5分,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对上述两笔借款支付利息均至2016年7月13日,之后,被告再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原告提交了两份借条予以证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照月息1.5分计算,因被告对约定月息1.5分的事实无异议,且该约定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青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立伟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算至执行完毕止,利率按照月息1.5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马青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金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员 娇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