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熊士桂与张诗根、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士桂,张诗根,沈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熊士桂,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诗根,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沈学军,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士桂与被执行人张诗根、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院(2011)新双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1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