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亮、孙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亮,孙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450号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梁玉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明,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高亮,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告:孙晓红,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高亮、孙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凤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宏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