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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董亮亮与雷利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亮亮,雷利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222民初422号原告:董亮亮,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雷利兵,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原告董亮亮与被告雷利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董亮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亮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10.5元,由原告董亮亮负担。代理审判员姜斯颖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李艳梅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