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菊萍与袁华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萍,袁华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024号原告:陈菊萍,女,195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兴(系原告丈夫),男,1955年1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华峰,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29号房号4、房号6。负责人:龚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萍与被告袁华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菊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菊萍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菊萍承担。审判员 孙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