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6民催1号申请人: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官庄镇张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现国,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2/21879571、票面金额100万元、付款行为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袁翠霞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青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