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常霞与张保玲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列入失信人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379号本院在执行常霞与张保玲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保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合议,决定如下:将张保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