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杜子均与王荣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子均,王荣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726号原告:杜子均,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荣忠,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邵州国,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子均与被告王荣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子均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子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子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子均负担。审判员 邹道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