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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杜子均与王荣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子均,王荣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726号原告:杜子均,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荣忠,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邵州国,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子均与被告王荣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子均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子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子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子均负担。审判员  邹道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