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徐林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662号原告: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清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陈平,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林林,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艺娜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小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