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陶安建与邓佳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安建,邓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99号申请执行人:陶安建,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邓佳超,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蓬溪县。陶安建申请执行邓佳超健康权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