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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海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海英,陈晃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特26号申请人:陈海英被申请人:陈晃容代理人:陈海平。申请人陈海英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晃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有高血压病史,十年来先后三次中风,八年前出现了行动不便,曾被鉴定一级肢体残疾,去年已经不能说话,要鼻饲管喂食,个人生活全部需人照料。故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晃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称,对申请人的陈述及主张无异议。经查,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女儿。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7日出具一份《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申请人陈晃容诊断:“血管性痴呆”,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2.被申请人陈晃容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晃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  泰  琳人民陪审员 张  青  叶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洵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