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海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海英,陈晃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特26号申请人:陈海英被申请人:陈晃容代理人:陈海平。申请人陈海英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晃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有高血压病史,十年来先后三次中风,八年前出现了行动不便,曾被鉴定一级肢体残疾,去年已经不能说话,要鼻饲管喂食,个人生活全部需人照料。故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晃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称,对申请人的陈述及主张无异议。经查,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女儿。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7日出具一份《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申请人陈晃容诊断:“血管性痴呆”,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2.被申请人陈晃容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晃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 泰 琳人民陪审员 张 青 叶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洵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