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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国红与华玉珍、冯国萍、冯国园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红,华玉珍,冯国萍,冯国园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917号原告:冯国红,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77********,住址:海伦市海伦镇22万变电所集资楼。被告:华玉珍,女,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56********,住址:海伦市海伦镇22万变电所集资楼。被告:冯国萍,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80********,住址:海伦市海建安家园。被告:冯国园,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84********,住址:海伦市海伦镇保健新区。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国红诉被告华玉珍、冯国萍、冯国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树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国红与被告华玉珍系母女关系,原告冯国红与被告冯国萍、冯国园系姐妹关系,三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的父亲冯广志于2009年10月5日因病去世,现原、被告系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冯广志生前留有座落于海伦市安全街八委94组建设路北长乐路东22万变电所集资楼四单元二层西门(房屋所有权人为冯广志、房权证号000506**、建筑面积70.30平方米)房屋一套。原、被告因该房产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座落于海伦市安全街八委94组建设路北长乐路东22万变电所集资楼四单元二层西门(房屋所有权人为冯广志、房权证号000506**、建筑面积70.30平方米)房屋一套由原告冯国红继承。案件受理费1556.00元,由原告冯国红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