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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天保诉被告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天保,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2民初985号原告:曹天保,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镇县玉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霞,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安益前街47号。法定代表人:祁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曹天保诉被告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曹天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天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份,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祁涛。祁涛作为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在2016年8月11日因承建工程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借给祁涛人民币200000元。祁涛以被告名义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盖有被告印章。借款时,祁涛头口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借款,可到2017年春节时,仍无动于衷。原告多次催要,祁涛总以各种理由推辞。截至今日祁涛不仅不归还借款,且连面都不见。目前,原告急需用钱,无奈,只��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未提出否认意见,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被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在原告催要时,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同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天保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150元,其余2150元由被告负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韵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英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