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裴水荣与俞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水荣,俞增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524号原告:裴水荣,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俞增良,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水荣与被告俞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增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水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水荣撤回对被告俞增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裴水荣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渝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建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