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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裴水荣与俞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水荣,俞增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524号原告:裴水荣,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俞增良,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水荣与被告俞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增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水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水荣撤回对被告俞增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裴水荣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渝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建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