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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复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亚军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亚军,李中霞,白显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复3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秦亚军,女,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中霞,女,195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白显彬,男,194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复议申请人秦亚军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阳法院)(2017)吉0112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双阳法院认为,异议人秦亚军以需要对丈夫甘海江、次子张誉馨、母亲陈艳杰尽扶养、抚育、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减少法院冻结其在长春市双阳区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双阳客运公司)油补款数额,因法院冻结的异议人油补款并非异议人唯一收入,同时异议人又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丈夫、子女、母亲尽义务可以通过其劳动进行,另异议人所欠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时间较长,在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生活困难,故对异议人的请求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秦亚军的异议。复议申请人秦亚军称,请求:1.撤销双阳法院(2017)吉0112执异2号执行裁定;2.要求双阳法院在执行的29000元客运油补款中扣除甘海江公寓费10000元、张誉馨抚养费3000元、陈艳杰赡养费3000元,共计16000元。事实与理由:1.其丈夫甘海江是残疾人,在公寓生活,现欠公寓费148000元,需10000元支付公寓费;其次子张誉馨,需要托儿费3000元;其母陈艳杰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赡养费3000元,以上证据已向双阳法院提交,双阳法院未采信。2.其虽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但因为客运经营不景气,油补被法院冻结,因此其在2017年1月20日,无奈将一台客运车的经营权出租抵债。3.法院应考虑其经济状况和谐执行。本院查明,2004年秦亚军向白显彬借款8680元,因秦亚军一直未给付,白显彬起诉至双阳法院。2015年6月24日,双阳法院作出(2015)双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秦亚军给付白显彬借款8680元。2016年11月28日,双阳法院以(2016)吉0112执恢136号恢复该案执行。当日双阳法院作出(2016)吉0112执恢1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双阳客运公司协助冻结或提取秦亚军收入款9000元。李中霞与秦亚军、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24日,双阳法院作出(2015)双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张强、秦亚军给付李中霞借款50000元,张强、秦亚军互负连带给付责任。秦亚军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张强、秦亚军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016年1月11日,双阳法院以(2016)吉0112执39号立案执行。2016年3月18日,双阳法院作出(2016)吉0112执39号执行裁定:“查封秦亚军承包的双阳客运公司名下的吉A9B1**号客车及该车当前所运营线路的经营权。”2016年3月23日,双阳法院向双阳客运公司送达(2016)吉0112执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秦亚军承包的吉A9B1**号客车及该车运营线路经营权。2016年11月29日,双阳法院作出(2016)吉0112执39号之二执行裁定,扣留(提取)秦亚军在双阳客运公司的油补款,以51183.00元为限,并向双阳客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双阳法院作出上述执行行为之后,2016年12月29日,秦亚军向双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理由、请求与复议理由、请求基本一致。秦亚军向双阳法院提供了户口、甘海江的残疾人证、长春市双阳区医院出具的甘海江的病例、秦亚军自己出具的《以上85万元外欠款》的说明(附债权人姓名及金额)。在双阳法院执行异议程序中秦亚军陈述:其在双阳元丰种业打工,每月1500元。其经营两台客运车,2016年该两车报停一台,其经营一台,每天扣除费用能挣80元,期间承包出去6个月,承包费用每月2700元。2017年两台客运车的经营权抵账给曲凤霞。2017年2月20日,双阳法院作出(2017)吉0112执异2号执行裁定,驳回秦亚军的异议。在本院复议程序中,秦亚军除上述在执行异议程序提供的证据之外还向本院提供了2017年2月1日长春市双阳区集顺老年公寓出具的《欠据》一张,并向本院陈述其现在在双阳商贸城美食城的兰州抻面馆打工,每月1200元。其在双阳客运公司承包了两辆客车吉A9A9**和吉A9B1**,因其欠曲凤霞5.5万元钱,已将两辆车的经营权在2017年1月抵偿给曲凤霞,抵偿至2018年1月。其中吉A9A9**因法院未查封,该车的经营权已经过户给曲凤霞,吉A9B1**因被法院查封,未办理经营权过户。本院认为,根据秦亚军在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陈述,秦亚军除在双阳客运公司承包运营线路之外还在外打工,秦亚军既有劳动能力,又有生活来源,双阳法院执行的油补款并不是秦亚军的唯一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秦亚军的复议申请,维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执异2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数 搜索“”